当前位置:行业新闻 »
访问排行
新闻正文

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制度

来源:发布时间:2015-07-20 00:21:03标签:
江苏省建设厅《江苏省实施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〉细则》(苏建房[2001]250号)第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: 二、三、四级资质和暂定资质由设区的市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初审,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。为了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审批程序,提高行政审批效率,更好地服务于企业,特制定本制度。
本制度适用于本局房地产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。
一、申报条件
按照《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定》(建设部令77号)、江苏省建设厅《江苏省实施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〉细则》(苏建房[2001]250号)执行。
二、申报材料
(一)新设立的房地产开发企业
1.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(4份);
2.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请报告;
3.营业执照(加盖工商局执照复印章);
4.企业章程;
5.验资证明(其中货币资金必须占80%以上),需提供一份原件;
6.企业注册地址证明、经鉴证的租赁合同或房屋产权证明(复印件。须原件核对);
7.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、个人简历;
8.企业董事会成员、部门负责人的任职文件、身份证、个人简历;
9.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、身份证复印件、劳动合同(经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的原件);
10.技术开发项目相关文本文件。
(2-10项需按档案管理要求,装订成册、一式两套)。
(二)申请核定资质等级的开发企业
1.房地产开发企业等级申报表(4份);
2.企业申请核定资质等级报告;
3.资质证书(正、副本原件);
4.资产负债表和审计报告(原件)
5.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、身份证复印件、经人才交流中心鉴证的劳动合同;
6.已开发项目的立项、规划、土地批准文件及工程验收证明;
7.《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》、《住宅质量保证书》及《住宅使用说民明书》执行情况报告。
(2-7项需按档案管理要求,装订成册、一式两套)。
三、工作程序及审批期限
(一)工作程序
1.受理
企业按规定内容申报至行政审批中心建设局窗口;县区的开发企业由当地房地产主管部门审批后报建设局开发处。
符合标准的,审批窗口给予申办人受理单,然后转入审核程序。不符合标准的,不予受理;需要补材料的,应及时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、要求一次性告知申办人。
2.审核
开发处主办人员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。符合标准的,作出同意的审核意见,由开发处处长复审签署意见,送分管局长审定。对不符合标准的,主办人员签署终止审核的意见和理由,交开发处处长复审。  
3.审定
分管局长根据审核标准对开发处的审核意见作出批示。同意审核意见的由局办公室盖章,送省建设厅审批。

(二)审批期限:二十天完成初审,报省建设厅审核。